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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23-12-20 09:52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陕人口发〔2010〕75号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8-2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补助金制定如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全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㈢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

㈠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在职人员(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单位承担;

㈣其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具体负担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

㈠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由所在单位审核报经主管厅局同意后,由本单位负责发放,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程序和渠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已办理退休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表1),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备案后提供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情况。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并填报《____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附表2),省人口计生委将汇总情况提供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障局。企业在职人员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由单位负责发放。

㈢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五、其他

㈠已退休并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⒈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部分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⒉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㈡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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