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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管理制度
2024-08-06 10:04  

为了加强对港务校区内超市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超市应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资质,并按规定亮证经营。超市经营范围要符合合同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其他商品。

二、超市销售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各种商品、食品等,杜绝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及过期商品进入超市,严禁在超市内经营过期、变质以及不合格商品。所有商品必须按规范存放,及时检查是否有变质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超市若存在、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发生师生因食用变质、过期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超市负责人应负完全法律责任。

三、超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能上岗。超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与教育。

四、杜绝强卖现象,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如有发现有此类情况将交由相关政府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超市商品存放应按规定条件存放,展示、销售的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应置于相应的设施中,按规定条件保存。

六、超市食品陈列与销售应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应具备食品销售、储存的卫生条件。应保持超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做到食品无灰尘,无污染,店内商品应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七、超市员工在工作时间要仪表端庄、着装整齐、干净、禁止在店内喝酒、吸烟,保持文明良好的形象。

八、超市内不准超负荷用电和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等。因工作需要接电时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超市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电、气、焊作业的,应由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九、超市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要杜绝消防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人身伤亡,刑事等,超市责任人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超市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十一、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十二、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三、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十四、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十五、采购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十六、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十七、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十八、对食品质量安全房产物业科每周进行检查并抽查物品进行登记,发现假冒伪劣、过期食品、饮品、进行经济处罚,若再次发现,将要求停业整顿。

十九、超市经营活动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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