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处(2022)

常用电话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处室规章制度>>正文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2024-08-06 09:03  

为规范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授权范围依法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悬挂或放置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业或兼职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销售全过程实施内部自我检查管理记录,落实责任人,严格执行监督部门监督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管理人员和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进货检查、工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管理等各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测计划,采用全面检测、抽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餐饮公司是否违反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改善,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的准备。

  六、各餐饮公司、窗口应服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并每天开展自我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违反制度要求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各档口食品安全状况开展检测评估,经营条件转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若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八、检测中发现的同类问题经过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校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和报告情况备案调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