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及考核等内容。
第二条 发电车间为设备定期试验、轮换运行的监管部门,负责运行各班组开展设备定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运行各值是设备定期试验、轮换运行的直接执行者。
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之规定执行,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掌握设备的运行状态,分析设备动作的正确性和稳定性,提高设备安全运行水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压配电室的定期试验、轮换工作。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定期轮换是指运行设备与备用设备之间轮换运行,定期试验是指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进行动态或静态启动、保护传动,以检测运行或备用设备的健康水平。定期轮换与定期试验统称为定期工作。
第六条 设备定期轮换内容包括变压器辅助设备定期轮换试验、技术供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压油装置等公用系统及设施的定期轮换试验、厂用电备自投试验、事故照明定期试验等。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建立《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台帐》,完整、准确地记录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工作的执行情况,记录执行的时间、负责人、试验结果等。
第八条 定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每项工作必须有标准的操作票。
第九条 定期工作开始前,要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采取预控措施,做好事故预想,对被试验和被轮换(运行及备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试验、轮换操作安全、可靠。
第十条 定期试验和轮换工作,要明确操作人和监护人。重要的设备试验和轮换工作应有技术管理人员到场指导监督,并做好事故预控措施。
第十一条 在定期试验和轮换中发现的设备异常或缺陷,应及时登记,并通知检修维护人员处理,暂不能消除的缺陷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重大的缺陷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设备存在缺陷或特殊运行方式不允许试验、轮换,应在定期工作记录本内记录其原因,在缺陷处理好后或运行方式恢复正常后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时,并经领导批准后进行定期试验和设备轮换,但必须将原因记录清楚。
(一)设备有明显缺陷,如经试验将引起缺陷发展或导致运行工况恶化,影响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二)设备或系统运行方式处于不稳定状态或不具备试验条件,若经试验或轮换,可能造成设备异常或事故。
(三)备用设备失去备用。
(四)涉及主机安全及重要辅机安全的定期工作。
(五)安全部明文确定暂时不进行的定期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均应汇报值班长。
第十五条 工作流程:
制定设备定期试验、轮换执行表→按规定进行试验、轮换→做好试验记录→对试验情况比较、判断上次试验结果→发现缺陷及时登记→通知检修维护人员消缺→做出结论→向有关人员汇报。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院领导或外部门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