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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空调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2024-08-05 11: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空调配置和使用行为,提高空调能效,降低能耗,更好地服务于教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及我院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院各校区、各部门、各楼宇、构筑物等空调的配置、安装、使用、维修行为均应照此执行。

第三条 空调配置、安装和维护保养工作管理归口划分,后勤基建处负责空调配置、安装;如因项目建设需要,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将空调同时安装到位。房屋使用部门或空调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安装空调或对空调拆、移机。

第二章 空调配置标准及要求

第四条 空调配置的品牌、型号、标准、数量应基于各楼宇的实际情况,特殊使用要求以及各楼宇的供电负载情况。楼宇实际情况包括楼宇所在位置,房屋面积和层高,人员、设备以及照明相关的热负荷,墙体材料等综合因素。

第五条 空调系统的设计、配置应按照满足需要、适当从紧、节能环保的指导原则。

第六条 房屋改造或装修前已安装有空调的,在装修过程中须按新的标准重新配置空调,如对原配空调无需做较大变动的,应保留原空调,不更新、不拆除、不移机。涉及使用部门调整,仅对空调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帐做相应调整。

第七条 空调配置、安装流程,空调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计划,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后勤基建处,由后勤基建处根据实际需要向计划财务处上报空调设备采购项目计划,采购后予以安装。

第三章 空调安装要求

第八条 空调的安装应符合学院总体规划和建筑物外立面设计要求,美观,简洁。室外机安装应有统一标准,统一高度,横向、纵向成线,新建或整体改建的建筑物,空调室外机应隐蔽安装。

第九条 新建或整体改建的建筑物,空调电源线路应单独布线,独立控制。对原有建筑屋的空调进行线路改造时应实现线路单独布线,独立控制。

第四章 空调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 冬季空调开启指导温度为当天最高气温(天气预报)低于10℃或最低气温低于5℃时可开启空调,空调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供暖后,室内供暖温度高于18℃,严禁使用空调。

第十一条 夏季环境温度高于30℃,方可开启空调,空调制冷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6℃

第十二条 无人停留的办公室,不足1/3满座率的教室、机房、会议室、报告厅、图书馆、阅览室等场所,原则上不应开启空调,公共区域的空调由空调使用部门管理,空调开关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空调。在供电紧张时,教室空调供电将优先保证。教室、机房、阅览室等人员和设备集中的特殊场所,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空调限温幅度。

第十三条 空调运行期间,应关闭门窗。会议室、食堂、教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使用前10分钟应开启空调,下班、放学或会议结束前10分钟关闭空调。连续使用的教室、会议室等场所,课间休息、短时间休会时,不得关闭空调再重新启动。

第十四条 教室空调供电指导时间:上午750-1200,下午1350-1700,晚上1850-2100,各校区、二级学院可根据作息时间另做调整,但不应超出第十三条之规定。

第五章 空调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 空调的使用人应本着爱护公共物品的原则,做到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空调,自觉抵制浪费电能和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并负责空调日常保洁及空调附件的保管。

第十六条 空调在使用中出现跳闸、异味等故障,应及时关机,不得强行运行空调,不得私自拆机维修。

第十七条 各校区负责辖区内空调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同时负责空调的供、断电,定期检查、维护供电线路,确保用电安全可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作为设备管理,空调的请购、购置、使用、管理、赔偿、维修与报废、更新等程序,遵照学院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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