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国家、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范等,结合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预算投资超过(含)100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称基建工程)造价控制。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的造价控制环节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阶段(投资计划或投资估算),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招标阶段(招标控制价和合同价),施工阶段(合同价款调整和中间结算)以及工程竣工阶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为学院基建工程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基建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投资计划、大额变更和工程财务决算。
第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以下称投资评审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基建工程投资计划和设计概算进行评审、报批;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定额度内工程变更的论证审批。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招标工作,负责组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报审工作。
第七条 后勤基建处全过程参与基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按照学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履行基建工程造价控制职责。
后勤基建处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基建工程投资计划、设计概算评审及规定额度内的工程变更论证。
后勤基建处配合计划财务处依据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限额设计招标,依据经批准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施工、设备材料和服务采购招标。
后勤基建处负责依据经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
后勤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有效控制工程变更,规范核定和支付工程款。
后勤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初步审核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基建工程的资金筹措、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工作。后勤基建处应积极争取落实基建工程专项资金。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基建工程相关环节审计职责。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廉洁从业情况和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第三章 决策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中长期和阶段性校园总体规划及专项基本建设规划,组织论证基本建设项目功能、建设规模、选址、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形成项目规划建议书。
第十二条 后勤基建处依据项目规划建议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如有必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报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涉及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进行评审,决策审批。
第十四条 后勤基建处依据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的投资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立项报批报备手续,投资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配合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招标,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限额设计,确保设计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内。
第四章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基建处在设计管理中要强化造价控制,协调需求部门对设计文件共同进行论证。组织设计单位按照项目规划建议书的具体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七条 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如果需求部门提出新的功能需求,应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基建处按相关程序组织论证,经论证通过后,方可协调设计单位进行下一步设计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概算评审通过后,由后勤基建处依据设计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正式出图前,后勤基建处应组织需求部门、有关专家等共同对项目的施工图进行审议。审议的重点是项目的规模、功能、标准(包括装饰做法,安装工程设备材料档次,建筑材料档次等),是否与项目规划建议书、初步设计相符。
第十九条 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由后勤基建处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后勤基建处应组织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并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对于非总承包项目,还应同时对分包的专业工程和重要材料采购项目编制工程预算,确保工程总造价控制在总投资计划范围内。
第五章 招标及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招标工作,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审工作。依据经批准的招标控制价和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组织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相关服务采购招标。
第二十一条 后勤基建处配合计划财务处进行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负责对中标承包单位进行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后勤基建处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在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基础上,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应组织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复核,依据复核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核算实际工程造价,并纳入到工程总投资控制环节中。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学院有关工程变更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后勤基建处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动态控制,实时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工程变更的资料整理,组织工程变更的相关审批工作。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结算资料准备,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准确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核定及支付审核、报批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工程预付款一般按合同金额的10%确定,上限为3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款累计付款一般不超过实际完成合同金额的75%,确有必要提高付款比例的项目可上浮至85%,特种设备、特种行业上限为90%。
工程款核定及支付依据学院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竣工阶段造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上报工程竣工结算书。
第二十八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结算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包括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工程量核定单,现场签证审批单,各种会议纪要及审批文件等,保证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初审,提出竣工结算初审意见。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初审意见需及时提交审计处,由审计处组织进行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基建工程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值超出投资计划时,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对超出投资计划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并向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学院预算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基建工程造价控制,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若发生变化,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院原基建工程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