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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办法(待修定)
2024-08-04 15:30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机制,确保已完工项目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78])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学院新建、改()建、改造、维修项目,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工作均适用于本办法,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后勤基建处代表学院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由后勤基建处(或校区)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后向学院有关管理部门的移交。

第三条 后勤基建处(或校区)在组织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经自检合格后,书面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后勤基建处(或校区)审批。

第五条 后勤基建处(或校区)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初审,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若有)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七条 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消防验收、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向学院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九条 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后勤基建处(或校区)应按照《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 竣工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审计(若有)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后勤基建处(或校区)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使用(管理)部门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移交等。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主持,监察审计处、实施部门、使用(管理)处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参与移交工作的各处室代表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由于项目审批手续原因造成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从投入使用之日起作为正式移交之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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