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处(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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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2024-08-04 1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维修项目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办法,杜绝浪费和随意性,合理使用、降低维修经费,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单项总经费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对学院公共房屋、道路、水电设施、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总经费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后勤基建处是学院基础建设维修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校区依照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维修工程的立项审批

第四条 维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签订合同、竣工验收等规定程序,否则学院不承担由此发生的维修工程费用,并追究使用(管理)处室(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维修工程采取集中立项计划管理和单项审批管理相结合的立项审批程序。后勤基建处或校区管理办公室对学院突发安全事故的抢修工程,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进行相应应急处置。

第五条 学院对每年的维修工程采取集中立项审批,统一计划管理。每年10月底之前,各校区(处室)根据需要,申报下年度维修工程,提出书面维修工程立项申请,报后勤基建处。后勤基建处实地考察后提出维修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计划财务处备案。计划财务处将批准的维修计划作为学院下年度维修经费预算额度的依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确定后,后勤基建处应根据预算经费,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调整计划维修项目。后勤基建处对于不同意实施的项目,应向申报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对未能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新增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单项审批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港务校区项目由后勤基建处统筹实施;其他校区项目由校区管理办公室统筹实施。

各校区(处室)根据需要,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维修工程立项申请。

(二)各实施部门根据需要,向学院领导提出书面维修工程立项申请,报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后实施。

(三)立项工程的审批权限。

1.维修工程总经费预算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各实施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照相关采购程序执行。

2.维修工程总经费预算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除经上述负责人审批外,还须报请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按照相关采购程序执行。

3.维修工程总经费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报计划财务处落实预算后执行。

4.维修工程总经费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院党委会研究批准,报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后执行。

第七条 维修工程立项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原因、用途、经费开支渠道、工程施工地点及范围、工程内容和要求等。

第八条 工程预算要按规范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 凡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维修改造项目,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三章 维修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条 已立项的维修工程由后勤基建处(或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签订合同及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施工方的选取实行“年度委托”和“单项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后勤基建处(或校区管理办公室)在确保质量和减少支出的前提下,按照《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确定年度施工方,根据年度维修项目多少、难易,确定施工方数量一至三家。

第十二条 维修工程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修期限等。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及其它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后勤基建处(或校区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维修工程合同内容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管理。指定专人或由使用(管理)处室(部门)派人作为甲方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现场协调与管理。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须经学院和施工方共同检验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现场施工中的工程量变更、技术变更、隐蔽工程、认质认价、材料代用、竣工验收等必须经学院和施工方当场确认签证,严禁事后补办签证。

第十五条 学院项目负责人应遵照国家、行业有关管理办法和实事求是原则处理各项业务,对工程施工管理中不符合管理程序及操作规范的,应不予认可,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方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勤基建处(或校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使用(管理)处室(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执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

第十七条 后勤基建处(或校区管理办公室)对维修工程的立项申请、预算资料、立项计划书、施工委托书、合同书、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各种技术资料、竣工后决算资料等必须按规定要求装订成册,收集存档,建立项目维修工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每年暑假和寒假为维修项目的主要施工期,特别是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维修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进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服从学院消防、治安和卫生管理。入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保卫处的要求,签订安全责任书,遵照执行。

第四章 维修工程结算

第二十条 维修工程一般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后,付清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后7天内,在实施部门的见证下,向使用(管理)处室(部门)进行移交,移交资料要详实完备。

第二十二条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维修项目工程,后勤基建处(或校区管理办公室)协助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在计划财务处结算付款。

第二十三条 维修工程尾款及保修款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保修款必须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经学院现场复验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有权对1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实施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依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制定,若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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