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宿舍管理,营造文明、舒适、安全的宿舍环境,经学院领导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租住自强教职工公寓的条件
(一)本人住址在西安市三环以外的在编在岗未婚职工及已婚的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均可申请。
(二)住址虽在三环以外,但居住地有学院通勤车可以接送的教职工不安排住宿。
(三)有特殊情况的教职工由学院领导决定安排住宿。
二、宿舍安排
单身宿舍:每间按三人安排。
三、收费标准
(一)公寓每间每月床位费50元。
(二)公寓用电量标准按月30度/人,凡用电超出标准,按实际超出数量核收电费。超出电费按0.5元/度/月计算收费。
(三)由于条件变化后,已不符合单身宿舍居住条件,本人又不退出宿舍者,按每床每月150元收费。
(四)如每间房本人申请单人居住,须加倍收费,每间300元/月。
四、收费方式
由学院后勤基建处房产物业科按学期造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在职工本人津贴中扣除。
五、住宿要求
(一)住宿职工应爱护公物,讲究卫生,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准在楼梯道内堆放杂物或摆放私人家具用品,不允许开设炉灶。如有违反经劝阻无效学院有权没收其堆放的物品。
(二)住宿的职工必须服从安排,按规定的房号、床号住宿。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换。禁止将床铺转让他人居住。
(三)单身宿舍只供符合居住条件的单身职工个人居住,不准带子女或家属同住。如有违反,学院将收回其居住权,并做相应处理。
(四)严禁个人强占房间、铺位。凡私换门锁妨碍宿舍正常安排的职工,学院将收回居住权,并对当事者给与经济处罚。
(五)违反上述1-4要求,限期改正,如未改正者,学院有权作经济处罚200-500元。
(六)损坏配备物品,视情节做出相应的赔偿。
(七)住宿职工退休、调离、租赁私房、结婚或分配住房,均应及时退出宿舍并交回房间钥匙。
(八)以上管理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