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时上下班,病、事假要请假,旷工一天进行相应处罚。
二、检查出餐厅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下列问题和事实情况的,罚款5元:
(一)在餐厅内抽烟;
(二)操作区内垃圾桶不套袋、加盖;
(三)操作区内地面有积水、垃圾;
(四)轮到操作区值周、值班工作未完成一次,罚款5元;
(五)每天按“五常法”要求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及物品归类摆放,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五常法”要求的,按一项罚款5元;
(六)操作结束后,及时打扫卫生,检查发现没有做好卫生工作,擅自离岗,罚责任人5元;
(七)个人用品及杂物存放于指定位置,违者罚款5元。
三、检查出餐厅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下列问题和事实情况的,罚款10元:
(一)工作时着装不规范、个人卫生状况较差;
(二)操作间内食品毛净不分、荤素不分、生熟不分,并将食品及容器直接放在地上;
(三)冰箱外脏,冰箱内食品毛净不分、荤素不分、生熟不分,有异味、结霜、黑色塑料袋、私人物品等情况;
(四)操作间内存放私人物品、废品及垃圾。
(五)库房内库存物资不按规定摆放、存放。
四、检查出餐厅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下列问题和事实情况的,罚款20元:
(一)操作间内厨具不按规定消毒;
(二)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
五、检查出餐厅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下列问题和事实情况的,罚款50元:
(一)无有效健康证明,患有“五病”而未调离工作岗位的;
(二)采购不符合规定或不合格的原材料及食品;
(三)不按时按量进行食品留样的。
六、以上餐厅管理人员及员工出现的问题第二次发现,两倍罚款;第三次发现,三倍罚款并停职、停业整改;第四次发现解除任用、终止经营合同。
七、发生小范围食物中毒解除餐厅主管职务、终止事发经营单位及个人承包协议;发生大范围食物中毒,餐厅主管及事发经营单位及个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八、学期末根据每月考核、评比的情况,对“优秀”等级餐厅管理人员及员工发给奖金,奖额由学院统一确定。